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農業部《關於發佈珠江、閩江及海南省內陸水域禁漁期制度的通告》(農業部通告〔2017〕4號)要求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的精神,2018年3月1日0時至6月30日24時爲禁漁期, 禁漁區域包括我市管轄的韓江干支流,即寧江干支流。禁漁期內,除休閒漁業、娛樂性垂釣外,在禁漁水域範圍內禁止所有捕撈作業。 爲進一步保護自然水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促進漁業可持續發展,日前,在廣東漁政總隊梅州支隊的指導下,興寧漁政大隊到寧江干支流域積極開展專項執法行動。 在禁漁區水域查獲收繳電魚工具和捕撈漁具一批。 漁政執法人員在巡查中對發現的仍在進行捕撈作業的漁民宣講相關法律法規,並給予口頭警告,沒收其使用的禁用漁具,要求其在禁漁期要嚴格自律,加強對船隻、漁網等器械的維護管理。 興寧漁政部門要求全市廣大羣衆在禁漁期應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保護我市自然水域生態環境和漁業資源。 一、對在禁漁期內違規進行漁業捕撈作業行爲,漁政部門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第三十八條 第一款予以從嚴處罰。沒收漁獲物和違法所得,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沒收漁具,吊銷捕撈許可證;情節特別嚴重的,可以沒收漁船;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二、全年禁止一切“電、毒、炸”魚等違法捕撈行爲。
三、對在禁漁期內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電、毒)捕撈水產品的行爲,漁政部門將移交公安機關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四十條予以刑事立案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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