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發生森林火災,由森林公安機關負責對案件進行立案調查,屬於刑事案件的,依法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責任,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九十九條規定:被害人由於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依法向人民法院提出賠償申請。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附帶民事訴訟案件,可以進行調解,或者根據物質損失情況作出判決、裁定。也可以單獨以民事訴訟方式向人民法院起訴,向森林火災肇事者索賠。不屬於刑事案件的,單獨向人民法院起訴,向森林火災肇事者索賠,這是受害人的權利。 受害人享有以上的權利的同時還有以下義務:一是受害人在自己責任範圍內應做好防火工作,防止森林火災的發生;二是森林火災發生時應積極撲救,防止山火蔓延,減少損失;三是協助森林公安機關和有關部門調查山火起因和提供破案線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