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GS—2020—008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爲進一步減少非道路移動機械污染排放,改善我市環境空氣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廣東省環境保護廳關於印發〈廣東省打贏藍天保衛戰2018年工作方案〉的通知》(粵環〔2018〕23號)以及《梅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梅州市非道路移動機械大氣污染防治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梅市府辦函〔2018〕247 號)等法律法規和相關文件規定,市政府決定劃定我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认定标准 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是指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主要有工程機械、農業機械、林業機械、材料裝卸機械等,包括但不限於挖掘機、推土機、裝載機、壓路機、攤鋪機、平地機、開槽機、打樁機、拖拉機、收種機械、灌溉機械、植保機械、裝卸搬運機械、叉車、起重機、發電機等。 二、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範圍及實施時間 興寧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劃定範圍爲包括興寧市城市中心城區和南壇空氣自動監測站4公里範圍共同構成的區域,總面積約69.28平方公里(詳見附圖)。自2021年1月1日起,禁止不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動機械排氣煙度限值及測量方法(GB36886—2018)》規定的Ⅲ類限值標準的非道路移動機械進入該區域。 執行緊急任務的軍用、警用、消防、救護、應急搶險機械除外。 三、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相關部門依法予以處理。 四、本通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興寧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範圍示意圖 兴宁市人民政府 2020年11月25日 附件:興寧市人民政府關於劃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動機械區域的通告.doc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