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興寧市發展和改革局、興寧市水務局關於實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 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政策解讀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市發展改革局、市水務局聯合印發《關於實行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通知》(興發改[2020]
170 號)於2021年1月1日正式施行,現就有關政策解讀如下。 一、政策制定的背景和依據 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是國家和省推進價格機制改革的一項任務,要求各地在2020年底前出臺政策執行。爲貫徹落實國家和省“節水優先、空間均衡、系統治理、兩手發力”的新時期治水方針,進一步落實最嚴格水資源管理制度,加強節約用水管理。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加快建立健全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發改價格〔2017〕1792號)和省發展改革委、水利廳、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全面推行和完善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指導意見》(粵發改價格〔2015〕805號)等規定,決定在興寧市城區實行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 二、政策實施範圍 實行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範圍爲城鎮月用水量超過1萬立方米的非居民用水大戶(含特種行業用水戶、淘汰類限制類企業用水戶)。 三、對超定額超計劃分級水量如何規定 非居民用水計量水量分爲四級。第一級水量基數爲定額水量;第二級水量爲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用水不足20%(含20%)的部分;第三級水量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用水20%以上不足40%(含40%)的部分;第四級超計劃或者超定額用水40%以上的部分。 四、對超定額超計劃水量加價標準如何規定 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的部分按用水類別和超計劃用水幅度,按累進級數分爲四級:第一級定額範圍內按基準水價收費;第二級的水量按基準水價加收100%徵收;第三級水量按基準水價加收150%徵收;第四級水量按基準水價加收200%徵收;對限制類、淘汰類企業用水實行高額累進加價。加價額在非居民用水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各級的基礎上,分別加收10%徵收。 五、相關解讀 (一)對覈定用水定額(計劃)的職責分工 市發展改革局主要負責制定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徵收標準等工作;市水務局主要做好定額用水、計劃用水以及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徵收管理等工作;其它部門及供水部門要配合做好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制度的實施工作。 (二)用水定額(計劃)的核定辦法 用水定額對照《廣東省用水定額》(DB44/T1461-2014)確定的用水定額標準,由市水務局負責根據興寧市水資源狀況,結合企業的生產、經營用水實際情況,覈定用水戶每月的用水定額(計劃);用水企業因經營模式或產品結構調整、生產規模擴大等原因確需增加本年度用水計劃指標的,應當以書面形式向市水務局(地點:興寧市興東路水利大廈四樓水資源股,聯繫電話:3397063)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重新覈定用水定額(計劃)。 (三)加價水費收取的管理和使用 非居民用戶超定額、超計劃用水累進加價收費由市水務局負責徵收,可委託供水企業代收代繳。超定額超計劃累進加價收入全額上繳市財政,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專項用於市人民政府節水管理、節水科研工作和完善取用水計量設施等。 六、執行時間 本通知從2021年1月1日(抄見水量)起執行。 七、解讀機關及聯繫方式 解讀機關:興寧市發展和改革局 聯繫方式:0753-3332996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