爲實施城市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加快 三園一區一基地 建設,促進我市經濟社會跨越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國務院令第590號)、中共中央紀委辦公廳監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監督檢查進一步規範徵地拆遷行爲的通知》(中紀辦發〔2011〕8號)以及住房和城鄉建設部《關於印發〈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評估辦法〉的通知》(建房〔2011〕77號)等有關規定,興寧市人民政府決定對寧新街道文星村、大嶺村和寨仔村(文峯新城三區)規劃紅線範圍內的房屋實施徵收。現將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徵收目的:興寧市南部新城建設用地需要。 二、徵收範圍:寧新街道文星村林屋、胡屋、西塘窩、彭屋;大嶺村李雙茂、彭屋、朱屋、李屋;寨仔村辛山、王屋、宗順、柏林。以上四至範圍詳見規劃紅線圖。 三、房屋徵收部門:興寧市土地房屋徵收安置中心。 四、房屋徵收實施單位:興寧市寧新街道辦事處。 五、徵收補償標準及安置方式:按興寧市人民政府批准的《興寧市南部新城寧新街道文星村、大嶺村和寨仔村(文峯新城三區)房屋徵收補償安置方案》執行。 六、徵收簽約期限:時間從2015年7月1日起至2015年10月31日止。 七、本公告範圍內國有土地上房屋被依法徵收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同時收回。 八、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任何人不得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實施新建、擴建、改建房屋和改變房屋用途等不當增加補償費的行爲。違反規定實施的,不予補償。 九、房屋徵收實施單位應對房屋徵收範圍內房屋的權屬、區位、用途、建築面積等情況組織調查登記和認定,被徵收人應當予以配合。調查認定結果在房屋徵收範圍內向被徵收人公佈。 十、被徵收人應當積極配合房屋徵收工作。依照評估結果和補償安置方案中的規定與房屋徵收部門簽訂房屋徵收補償安置協議,並在協議約定的搬遷期限內騰空房屋,完成搬遷。 十一、被徵收人在本公告規定的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或被徵收房屋所有權人不明確的,由房屋徵收實施單位報請興寧市人民政府按照房屋徵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並在房屋徵收範圍內予以公告。被徵收人應當在補償決定確定的搬遷期限內完成搬遷。 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訴訟。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的規定期限內又不搬遷的,興寧市人民政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十二、被徵收人對房屋徵收決定不服的,可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0天內向梅州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6個月內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特此公告。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5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