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春季節風高物燥,林區民俗用火、野外生產生活用火增多。爲切實控制火源,預防森林火災,有效保護我市森林生態資源和人民羣衆生命財產安全,確保生態文明建設成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森林防火條例》等法律法規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特發佈森林防火禁火令。 一、從本禁火令發佈之日起至2017年4月15日止爲我市森林防火禁火期。 二、本市行政區域內的所有林區(含自然保護區、風景區、森林公園,下同)爲森林防火禁火區範圍。 三、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全市所有林區禁止一切野外用火,進入林區人員必須嚴格遵守執行下列規定: (一)嚴禁丟菸頭火種、燒烤食物、野炊、使用火把照明、生火取暖。 (二)嚴禁燒田埂草、畲埂草,燒灰積肥。 (三)嚴禁掃墓上墳時點香燭、燒紙錢、放鞭炮。 (四)嚴禁燒山驱獸驅蟲,薰鼠洞、蛇洞、獸洞,或者使用其他容易引起森林火災的方法狩獵。 (五)嚴禁違規煉山整地、燒荒開墾及其他生產性用火行爲。 (六)嚴禁燃放孔明燈。 (七)嚴禁攜帶火種及其他易引起森林火災的物品進入林區。 四、切實加強智障人員和特殊人羣的管理。各鎮(街道)、村(居)委要認真落實轄區內精神病患者、癡呆傻等智障人員和未成年人監護人的責任,防止因玩火引發森林火災。 五、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除市以上森林防火指揮部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批准林區煉山項目等野外用火活動。 六、全市各部門、各單位和廣大幹部羣衆必須進一步增強森林防火安全意識,自覺遵守執行森林防火禁火令。要加強社會監督,積極舉報違反防火規定的行爲(舉報電話:3334119、12119)。 七、在森林防火禁火期內,違反上述防火規定的,由市林業、公安等部門或授權單位,依照《森林防火條例》的有關規定,責令其停止違法違規行爲,給予警告,並對個人處2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造成森林火災的,根據情節,分別給予限期補種樹木、賠償森林損失、負擔撲火費用、治安拘留的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興寧市人民政府 2017年1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