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FGS—2017—003 各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市府直屬和省、梅屬駐興各單位: 經市人民政府同意,現將修訂後的《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工業項目管理規定》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執行過程中遇到的問題,請徑向市招商局、工業園管委會反映。 興寧市人民政府辦公室 2017年7月24日 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 工業項目管理規定 爲進一步加強入園項目管理,全面提高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以下簡稱轉移園)運行質量,確保轉移園建設持續、健康、快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閒置土地處置辦法》等相關法律、法規、規章,現就入園工業項目制訂如下管理規定。 第一條 准入條件 應同時具備以下准入條件: (一)符合相關產業政策; (二)符合行業准入標準和產值綜合能耗要求; (三)符合國家、省的環保政策和轉移園的環保要求; (四)符合轉移園土地的投資強度、畝均稅收要求。 第二條 投資要求 應達到以下投資要求: (一)固定資產投資規模要求在2000萬元以上; (二)每年稅收貢獻大於15萬元/畝; (三)固定資產投資強度大於200萬元/畝; (四)入園企業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36個月內實際投資必須達到約定的投資強度。如每年稅收貢獻大於15萬元/畝,則固定資產投資強度不受限制。 第三條 入園項目的評估審覈 (一)成立興寧市招商引資項目入園評估審覈工作領導小組(下簡稱評估審覈領導小組),由分管招商引資、園區建設工作的市領導任組長,成員由市招商局、市工業園管委會、市發改局、市環保局、市國土資源局、市住建局、市法制局、市科工商務局、市財政局等單位主要負責人組成。 (二)入園程序: 1.提交投資項目材料:投資方向市招商局提交詳盡的評審材料(《項目基本情況表》《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或《項目投資計劃書》等)。 2.徵求意見:市招商局將相關材料發至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成員單位就各自職能,對照評估內容在3個工作日內提出書面意見。 3.評估審覈領導小組會審:評估審覈領導小組召開會議,根據投資方提交的項目材料、對投資方經營發展的考察情況,結合成員單位意見,對項目准入進行會審研判,確定項目能否入園、項目地點、用地面積、享受相關政策、投資協議書等入園事宜。 4.依法依規簽訂招商引資投資協議書。 第四條 入園企業的管理 (一)市工業園管委會按招商引資投資協議書相關規定,爲入園企業提供熱情、優質、高效的服務,全程代辦或協助辦理相關手續,並對入園企業進行管理。 (二)入園企業自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必須及時依法辦理各種證照、許可證等手續,指定專人負責按月如實向市工業園管委會書面報送固定資產投資、產值、稅收等相關情況,必要時須如實提供合同、發票、完稅證明、驗資報告等輔證材料。 (三)規劃要求:工業用地指標參照廣東省最新的工業用地控制指標要求執行,原則上建築容積率達到1.0以上,建築系數應不低於30%,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綠地率不得超過20%(具體規劃建設條件以規劃部門覈定爲準)。企業在辦理報建手續時,須按集中連片建設的要求報批。 (四)用地要求: 1.入園企業必須嚴格執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和《禁止用地項目目錄(2012年本)》。 2.入園企業必須自取得土地使用權之日起一年內動工開發建設,三年內竣工;未動工開發建設滿一年的,按照土地掛牌出讓成交價的20%徵繳土地閒置費;超過二年未動工建設,或者已動工開發但開發建設用地面積佔應動工開發建設用地總面積不足三分之一、或者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的,由職能部門依法收回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 3.用地面積在30畝以下(含30畝)的工業項目一般不得分期建設。對用地面積大於30畝的建設項目,原則上實施分期供地,首期供地30亩,前一期用地按規定建設竣工驗收後,方可辦理下一期供地手續。項目分期建設預留地原則上不超過3年。 4.切實加強工業用地管理,用地企業取得土地後,不得將土地進行分割登記。入園企業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不足25%(含25%)的,土地使用權不得進行抵押登記。入園企業已投資額佔總投資額在25%以上的,如需抵押土地使用權的,須先報市工業園管委會,並由相關部門會審後出具意見。如因抵押問題而進行土地處置的,應按土地開發成本價(約24.6萬元/畝)補足差價,每畝補交差價15萬元。 (五)購地企業享受相關優惠政策的規定: 在開始繳納生產環節稅收的次年1月1日起第一年全年實現本規定第二條投資要求約定稅收的30%以上,第二年起每年實現本規定第二條投資要求約定稅收的40%以上。 如果不能完成上述約定,企業不能享受《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招商引資辦法》(興市府〔2014〕50號)中第八條、第十條專向性扶持資金相關優惠政策及《興寧市扶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若干措施》相關政策。 (六)爲提高土地利用率,非行業或設備等特殊要求的,原則上廠房須採用鋼筋混凝土結構建設。對出租閒置廠房及土地的,須經報市工業園管委會審覈同意,方可依法出租。承租方的項目必須符合本規定,並須與市工業園管委會另行簽訂招商引資入園協議。入園項目不得擅自改變用地性質和用途,擅自改變用地性質或用途的,由職能部門依法處理。入園企業不得擅自轉讓廠房及土地。確需轉讓的,必須報經市工業園管委會審覈後再向土地主管部門提出申請,應按土地開發成本價(24.6萬元/畝)補足差價,每畝補交差價15萬元後方可依法轉讓。如企業在開始繳納生產環節稅收三年內年平均繳交稅收達到6萬元/畝以上時,辦理轉讓手續時可免補交地價款的差額。 第五條 退出機制 入園企業在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情況下,因投資方原因造成未按協議內容約定的時間(36個月)內達到投資強度的,職能部門可採取以下方式中的一種進行處置: 1.在取得土地使用權6個月內,應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如因企業消極辦理原因,職能部門將依法作出處罰。 2.在取得《建築工程施工許可證》6個月內,實際建築佔地面積不低於總規劃建築佔地面積的50%的建築物基礎必須達plusmn;0以上,或實際建築面積不低於總規劃建築面積的50%的建築物基礎必須達plusmn;0以上,否則,職能部門可單方收回土地使用權,對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及企業此前投入的一切費用不予任何補償,企業應拆除地上建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職能部門扣除辦理供地手續的費用後,退還企業已支付的地價款餘額。 3.在取得土地使用權36個月內,企業完成職能部門審批後的總平面規劃方案上所有建築物建設、按每畝200萬投資強度要求完成投資並投產納稅,否則,除已有建築物的佔地外,職能部門可收回其他連片土地,企業應拆除連片土地內的地上構築物、其他附着物,恢復場地平整。職能部門扣除辦理供地手續的費用後,退還企業已支付的連片土地的地價款餘額。 4.採取上述方式處置的情況下,如企業仍無法履約,未能在限期內正常投產納稅,職能部門有權依法收回已有建築物及土地。 (二)對入園項目擅自改變土地用途的,或未經報請市工業園管委會同意擅自將廠房、土地出租予第三方的,或未按要求進行建設的,市工業園管委會發出限期整改通知。逾期未整改的,由市政府組織職能部門依法作出處理,並可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 (三)項目必須達到園區環保、安全生產等要求,否則,由相關職能部門依法作出處理。達到關閉要求的,依法實施關閉,並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權及處置地面附着物。 第六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爲五年。本市此前有關規定與本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規定爲準。下來工作中東莞石碣(興寧)產業轉移工業園如出現名稱變更,園區內的工業項目按此規定執行,不再另行發文。